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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瑞仙与黄宗廉房产纠纷一案的批复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6-11-17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1987)民他字第59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他字〔87〕第15号《关于金瑞仙与黄宗廉等房产纠纷一案 的请示报告》及1987年12月15日补充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黄耀庭、姚玉莲 夫妻于土改前死亡,遗有座落在屯溪市屯光乡的砖木结构房屋四处,建筑面积5 我们经研究认为:讼争房屋4处原系黄耀庭、姚玉莲的遗产,土改时虽然登记在黄润生、黄 惠珍名下,但根据土改时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及当地土改的实际情况,4处房屋并非确权归 黄润生一家所有,黄润生及其子黄宗廉也一直承认徐家巷7号房屋产权系与黄文卿共有。据此,讼争房屋产权以认定为黄文卿、黄润生、黄翠珍、黄毓珍4人所共有为宜。但在具体分割时,应考虑对共有房屋长期使用、管理等实际情况,并照顾共有人的实际需要。至于黄翠珍、黄毓珍的法定继承人主张继承遗产的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请按照我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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