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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发展呼唤经纪立法
来源:《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杂志2006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06-10-20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即将出台之际,《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杂志社特开辟专栏,邀请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和业界精英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献计献策,现将大家的宝贵意见摘录如下,以供参考。

苏州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刘峰: 制定入行资格限定,分级解决现实限制

在经纪行业的产品组成元素中就包涵专业知识,从业人员上岗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才能保证操作的安全性。我认为可以分级设定区域级、省级和全国级经纪人资格,并限定各级别的经纪人资格在一年的时间内要有所晋升,否则将取消其入行资格,这样就可以用三年的周期统一行业经纪人资格,提升行业专业化程度,保证行业产品质量,提升行业地位。

吉林省联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于海龙: 考试制度的改革

1.可允许律师、房地产估价师、会计师、企业法律顾问、工程师、税务师、审计师、统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级职称的人员免考相应科目。

2.考试可累计,直到考过为止,不要有时间限制。这样能鼓励参考者继续学习,考试直到获得证书。

3.获得1门课程合格就可以得到国家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助理资格,但不能独立注册经纪机构,只可以在机构中从业。

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罚则方面应体现地方行业协会对违反行规的机构和从业人员有一定的惩戒权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由于《规定》只在中介服务人员方面提到“资格”,机构只需备案,并无“资格”一说,这样理解此罚则应是针对个人。但针对个人“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上难以界定,因此该罚则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建议明确规定罚则是针对机构无“资质”、个人无“资格”的罚则。同时应规定,针对有无资质的机构、有无资格的人员的处罚分别由谁来执行。

山西省房地产业协会咨询服务部、太原市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李朝平 王斌 师晶伟: 建立登记和年审制度

目前房地产经纪业从业人员众多、素质参差不齐是这个行业管理最困难的地方,所以有必要真正落实房地产经纪上岗登记和年审制度,这也是提高房地产经纪质量的一个关键环节。

在房地产经纪人年审制度里重点对经纪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更严格的审查制度,借鉴证监、银监会对上市企业高层实行信息透明管理的方法,有必要考虑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法人代表和股东推行信用保证金制度。

链家地产:1.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的培训和管理

从卷款逃跑事件,我们可以从更深层次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在房地产经纪行业,缺乏对房地产经纪人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和行为规范管理。因此,对违规房地产经纪人进行处罚,最高者可判罚其终身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业,让房地产经纪人不敢再为企业背黑锅。

2.发挥中介行业协会的独特管理职能

行业协会由于自身所具备的优势使得它对行业管理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某些管理手段实际上应该由行业协会作为行使的主体,比如信誉公示手段、教育手段等。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己的组织,更了解行业、企业的实际状况,因而能够更好地解决微观上的问题,尤其是在对行业内的组织、人员的资质、操作、运营等方面进行监督、监管上,比起政府,具有更大的优势。

千万家地产: 加强银行代收代付制度

银行介入租赁代理行业中,从房东与房客的付款方式来看,最终会导致房地产经纪公司操作此项业务时,与房东签定按月付租金、对房客也按月收租金的形式。目前,房地产经纪公司通常按半年或者年付的方式收取房客的租金,这样房地产经纪公司会拥有部分“沉淀资金”,而银行介入后,“沉淀资金”将不复存在,为了取得更多的单量,对于房客收取月付租金的方式,更容易达成意向,从而提升业务量。

中原地产: 一、 提高申办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资本金额度,增强经纪行业资金实力

对于房地产经纪公司而言,资金实力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经营规模的大小、对品牌的铸就度及维护度的大小。建议提高申办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资本金比例,避免目前的“皮包”中介层出不穷,近乎泛滥的状态,破坏整个经纪行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

二、 签署统一居间合同,实行备案制,且三方均要签字,尽量规避现金收房行为出现

这里所讲的居间服务主要是针对目前京城市场的现状而言,指买卖双方见面,中介只收取服务佣金,而中介需提供的服务是撮合租赁双方交易成功,直至物业交验。另外,一定要采取三方签字的方式,以防中介现金收房后,以公证形式取得业主对房屋的处置权,扰乱市场发展秩序。因此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居间服务不失为一种降低经济纠纷、培育市场成熟、中介公司能够长远发展、市场有序竞争的健康操作模式。

另外,政府应进行交易合同备案,这样,可以通过政府与消费者监督的形式,来达到进一步挤压吃差价行为的生存空间。

三、交易强制执行资金监管,给消费者营造安全交易环境,最大限度杜绝房地产经纪公司携款逃跑现象

如果租金、房款采取银行监管的方式,这样中介公司“钱财在外”就不会出现卷款逃跑现象。其实同租赁市场相比,买卖市场的不安全因素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相对来说更大,这就要求政府除加强对租金监管外,还要积极推行对买卖市场的二手房资金监管业务。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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