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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调控5大重点
来源:《城市开发》杂志社   发布日期:2006-10-11   访问次数:1   作者:荆兰竹

■加大综合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

■重点发展满足当地普通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加大整治查处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有步骤地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继续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

 “全国各地将‘十一五’期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当地‘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日前,建设部发表了题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署名文章,确立了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5大重点;同时,明确时限,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明确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文章指出,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支柱产业,事关国计民生。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针对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根据两个“国八条”确定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和总体调控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措施,加大了经济、法律手段等综合调控力度,增强可操作性,适当调整了部分政策。

加大综合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一是量化指标,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各地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同时,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二是实行有区别的住房按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取消了住房按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由原来的20%恢复为不得低于30%。但对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三是进一步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征免税期间由去年规定的2年调整为5年,规范外资进入房地产产业行为,控制短线热钱炒房,提高了炒房成本。

重点发展满足当地普通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一是由地方政府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保证各项调控政策的制定符合实际,符合群众需求。二是由各地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将“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当地“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作出具体空间布局、项目用地和建设进度安排,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三是规范普通商品房建设行为。对适合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考虑综合地价、开发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测算控制性销售价位的基础上,采取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

加大整治查处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一是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是针对交易环节存在的虚假宣传、合同欺诈、内部认购、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申了处罚政策。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要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三是规定对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并规定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从严控制展期贷款和滚动授信。四是抑制房屋囤积行为。明确对开发企业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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