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将设“监事会”监督业委会权力
来源:厦门晚报, 发布日期:2006-09-22 访问次数:1 作者:陈心华
业委会的权力如何监督,新老物业管理如何交接?这一直是我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引起争议的问题。 今明两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将对《〈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及市人大城建环资委的初审报告进行审议。草案及初审报告对这些问题均明确提出了建议。 业委会的权力要监督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认为,应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三至五人,增设“监事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行使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维护业主权益。 当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或紧急事件时,监事会可运用“经代表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决议。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建议增加规定“业委会主任连任不得超过三届”,“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委会”。 两种临时业主大会合法 关于临时业主大会,原《修正案(草案)》规定,在“经代表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才能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的初审报告认为,在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或紧急事件时,应当允许业主委员会有权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因此,建议再增加一条规定,即“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或紧急事件需要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新老物业管理交接有规定 针对“物业管理企业退出”,市人大城建环资委提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正式进场后,原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未结清债权债务等理由拒绝移交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部分资金使用可委托审计 对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资金,市人大城建环资委提出,业主大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部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但只限于公共场所经营所得和专项维修资金这两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资金。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进行审计是不妥当的。 责任编辑:
[打印新闻][推荐给朋友][添加收藏][关闭窗口]
我要评论
昵称:匿名发表
标题:
内容:
|
热点新闻
政策导航
经营管理
地产学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