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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尚未统一 收费办法出台尚待时日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杂志   发布日期:2006-09-21   访问次数:1   作者:李湘玲

重庆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制定过程:

1999年9月,重庆市物价局和房管局共同制定了《重庆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04年5月中旬,重庆市对物业收费新标准进行听证。

2005年8月,市物价、国土房管两部门拟定出《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2005年9月29日,市政府将办法批复意见传真至市物价局,批复同意两部门拟定的物业收费办法草案,同时希望10月1日起实施。

2005年 10月,市国土房管局提出修改草案的意见,对草案的修改内容有10余处。将其中的政府指导价修改为市场调节价,物价局对此有疑义。直至今日,收费新标准仍在热烈的讨论中。

重庆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一直沿用1999年出台的《重庆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结合国家政策和重庆市物业管理现状,重庆市房管局和物价局一直在进行《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但是一直没有尘埃落定,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重庆市房管局朱希全处长

记者:请您简单介绍一下重庆市物业管理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朱希全:重庆市物业管理行业经过十多年的长足发展,在物业管理人才的建设上,理论研究的水平上,物业管理规模上,服务标准的制定上,都走在了西部的前列,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现有管理面积达到1.3亿平方米,全市城镇物业管理面积覆盖面积达到42 %,物业从业人员 5万余人,注册物业管理公司达 899家,其中一级物业企业 9家。

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重庆市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不高。重庆市现有小区2000多个,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有六百多个,占30%多。而且重庆市各区的情况不一样,数量不一样。部分品质高的小区业主,认为小区运转正常,不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二是业主委员会行为不规范,对自身的职责不清,可以说部分物业纠纷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不规范引发的;三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不清。部分业主委员会没有认识到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决议要经过业主大会2/3以上的人通过。业主委员会不能随意解聘物业公司,而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四是物业市场不规范,需要加强物业市场监管,严格准入制度。

记者:《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一波三折,现在仍然没有出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朱希全:可以坦言,政府部门之间的意见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政策的出台。

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属于非政府公益事业,应该遵循市场规律,而不是制定政府公益性服务价格。通常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价格通过市场招投标来确定,而后期物业价格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来商议价格。

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3年所发的186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现我市拟定的草案中规定要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比1864号文件规定多了“政府定价”这一定价形式,因此我们建议在修改过程中将草案中“政府定价”这部分内容予以删除,与国家文件保持一致。

而有关部门认为物业服务价格应该由政府定价,部门之间在认识上存在了差异,仍然需要继续沟通。

记者:一旦市场调节价政策出台后,房管局考虑在什么方面进行推动,以保证政策出台后的实施可行性,减少纠纷?

朱希全:一是规范业主行为。我们现在正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规范业主大会的工作。如我们重庆市去年举办了评选先进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欲通过评选先进委员会来推动业主委员会的发展。还举办了物业管理条例培训班,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相关人员的物业相关知识,促进业主委员会规范自身的行为,依法办事。二是规范物业管理公司,对管理水平低、不规范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清理整顿,甚至吊销其营业执照。三是发挥各方的积极性,加强各地的物业部门与街道居委会、派出所的沟通协调,共同创建一个和谐的物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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