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密码: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聚焦 -- 解析物业管理收费 -- 正文
欠缴物业管理费的四大原因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杂志   发布日期:2006-09-21   访问次数:1   作者:杨承志

依法而论,业主享受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就应承担缴纳管理费的义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物业管理欠费成为一种普遍而严重的行业问题。分析欠缴管理费的原因,大致有四类:

一、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引起的欠费行为。

1、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不能满足业主的要求,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或业主认定不合格,业主最常用的抗争手段就是拒交或拖欠费用(法律上可上升到履行合同抗辩权)。

2、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摆正服务与管理的位置,对业主约束过度。一方面,作为权属所有人的业主,不但没有享受对自己拥有物业的自主决策权、选择权,还要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过度管理与约束;另一方面,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市场观念、服务意识不强,重收费、轻服务,导致服务成本居高不下,收费标准明显超出业主预期。

3、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项目、方式等不合理、不公开、不规范。

二、业主自身原因引起的欠费行为。

1、业主无支付能力。一部分业主由于下岗、失业、家庭变故、投资亏本等,导致客观上失去支付能力。

2、部分业主的习惯与观念问题。一些业主的消费习惯与观念还未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福利体制转变过来,没有将物业服务看作是使自己物业保值增值的消费行为。

3、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职责的错误定位。在不少业主的观念里,物业管理公司是大包大揽的管家,小区里诸项事务都应管好。诸如楼上业主装修引起地板漏水、渗水,楼下业主排放油烟,隔邻放音乐、装修发出噪声等,这些问题业主都可能都归罪于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好、失职,因此拒交费用。

三、开发建设单位和市政等原因引起的欠费行为。

1、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所致。主要包括开发商遗留下来的临水、临电、房屋质量差、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2、业主对外部环境不满所致。一些业主把因市政施工造成的交通不便、停水断电,或因城市规划改变造成的居住环境质量下降等归责于物业管理企业。

3、建、管不分的体制性弊端。建、管不分导致物业管理公司一开始就不能居于独立经营主体的地位。发展商要么把收费标准定高,获取物业服务的垄断利润;要么为售楼促销需要,把收费标准人为压低(给物业管理企业一定补贴),一旦售楼结束,开发商搞好物业管理的外在压力(买方施与)与内在动力(利益驱使)减弱或消失,就会减少或停止补贴,迫使物业管理公司提高收费或降低服务质量。不管哪种情况都会使业主把开发商遗留的质量问题归责于物业管理企业。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或政府指导不力引起的欠费行为。

1、物业管理的市场机制不健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双向选择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在我国尚未真正形成,因此大部分企业没有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这些企业往往依附性强,自我封闭运营,专业化程度低、成本高、效益差的情况长期得不到根本改变。物业服务质量难以提高,收费体现不出服务质量,业主拒交费用难以避免。

2、政府服务收费定价方式不当。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多数物业服务的收费价格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政府在物业服务价格方面的干涉力度偏大,真正市场化的价格机制难以形成,消费者不能真正认可服务收费标准。加之所定的价格往往是笼统的综合服务费,容易让消费者认为收费涵盖了室内室外、居家区域的各类服务内容,误解物业管理企业未尽到服务义务。

3、行政监管薄弱、司法低效。以广州为例,每个区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只有2至3名工作人员,但要承担多方面业务管理(物业管理、拆迁、出租房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本分不出人手和精力对物业管理事务严格监管、深入指导。另外,我国当前的司法诉讼程序多、费时长、效力低,使得欠费不能得到及时制裁,有关各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的成本很高。

4、社会信用体系缺乏。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经济规范运行的重要基础——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这样在法制以外就难以对投机取巧、不讲诚信的行为(业主与企业两方面)形成有效遏制,遵规守约的社会风气难以形成。

本文系广州市物业管理处处长、广州仲裁委仲裁员、法学硕士

 

责任编辑:
[打印新闻][推荐给朋友][添加收藏][关闭窗口]
我要评论
昵称:匿名发表
标题:
内容:
最新评论
热点新闻
政策导航
经营管理
地产学堂
网站声明 | 协办之窗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读者服务 | 往期广告 | 广告垂询